2011年3月4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補辦規定地價已完成法定程序者,應不得撤銷

補辦規定地價已完成法定程序者,應不得撤銷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三月七日台(七六)內地字第四八二八五九號函 
【要旨】
補辦規定地價已完成法定程序者,應不得撤銷
【內容】
查本案海堤外土地,既經雲林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辦規定地價並提經該府地價評議委員會七十五年第二次會議評議通過,且報經貴府同意備查在案,該補辦規定地價已完成法定程序,應不得予以撤銷。至其地價不切合實際如何調整乙節,應請雲林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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