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及外國人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1年6月14日台內地字第0910068640號函
【要旨】
修正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外國人移轉(取得)土地建物權利案件簡報表及外國人申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事宜
【內容】
有關主旨所揭簡報表,前經本部91年三3月20日邀集有關機關召開「研商第二代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實施計畫之外人地權資料系統規範」(草案)第3次會議獲致結論,修正如附件。另本部90年11月5日台內地字第9062122號令釋,有關外國人符合土地法第18條規定而取得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之土地時,由申請人併一般登記案件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為明瞭該外國人係基於何種目的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權利,應請申請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備註欄記明「本案土地用途為土地法第
19條第1項第O款;使用目的為□□。(O係填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之款次,□係就自用、投資或公益使用目的之一填寫)」,並簽名或蓋章。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