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自來水管線延伸至計畫道路並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可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

自來水管線延伸至計畫道路並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可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一月八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九二五三號函 
【要旨】
自來水管線延伸至計畫道路並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可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
【內容】
查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準此,若自來水管線延伸至計畫道路並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即可認定為公共設施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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