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徵收公共設施土地,原搭發與地主之土地債券因轉讓買賣而無法繳還,若折現金抵繳應免加計利息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八十年六月十一日台(八十)內字第一九一七二號函
【要旨】
撤銷徵收公共設施土地,原搭發與地主之土地債券因轉讓買賣而無法繳還,若折現金抵繳應免加計利息
【內容】
一、按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後,因計畫變更,主動報奉撤銷徵收者,可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本院五十八年七月十日台五十八內字第五六六六號令釋有案。故撤銷徵收後,其徵收補償時,所搭發之土地債券,因被徵收人已轉讓無法繳回,而以現金抵繳時,由於搭發之土地債券係政府為應徵收補償經費之需而發給,係徵收補償費之一部分,應免加計利息繳還。
二、至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未繳回之土地債券,既經以現金抵繳,則需地機關對各該土地債券即應按期付息,至債券到期或收回之日止,方始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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