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登記土地所有權人登記錯誤,土地又經放領與第三人,真正權利人不得訴請返還或塗銷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八年十月二日台(五八)內地字第三三七七○四號函
【要旨】
總登記土地所有權人登記錯誤,土地又經放領與第三人,真正權利人不得訴請返還或塗銷登記
【內容】
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此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與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真正權利人祇許在未有第三人取得權利前以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為塗銷登記之請求,若至已有第三人本於現存之登記,而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以後,則除得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不得更為塗銷登記之請求,因之真正權利人對於第三人依此取得之不動產訴請返還,自無法律上之根據。業經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三二三號著為判例。本案土地既經該金門縣政府於辦理土地總登記時誤登記為某甲所有,嗣後復經該縣政府將該筆土地徵收誤放領與第三人某乙所有,故依照上開判例規定,真正權利人某丙不得訴請返還或為塗銷登記之請求,僅得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略)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