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代管或列冊管理滿十五年移由國有財產局標售執行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七○八一六號函
【要旨】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代管或列冊管理滿十五年移由國有財產局標售執行方式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獲致結論:「查土地法第73 條之1 業於本(89)年1 月26 日修正公布,有關修法前所為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代管,係以設置代管清冊及專簿方式管理,修法後因代管與列冊管理行為性質不同,故改以列冊管理單並彙編為列冊管理專簿方式管理。由於修法前所為之代管係較列冊管理為高度之管理行為,故原代管清冊及專簿所記載之內容較列冊管理單詳盡;且修法前所為之代管案件數量甚鉅,如須全數轉載於列冊管理單,將造成大量人力物力不必要之浪費。基於以上因素考量,有關土地法修法前所為之代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得繼續援用原代管清冊及專簿管理,至管理滿15 年時,以上開代管清冊及專簿資料影本併同土地或建物登記資料、地籍圖或建物平面圖等資料移送國有財產管理機關辦理標售,惟移送前應詳
予查對並釐正各案之地籍資料,並編製一覽表(略)依案號順序裝釘成冊後再移送。又移送時間與標售時間有相當之差距,為維持土地或建物登記資料、地籍圖或建物平面圖等資料內容之正確性並避免資源浪費,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得與國有財產管理機關洽商是項資料於標售前適當時間另行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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