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辦理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相關通知之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並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辦理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相關通知之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並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623日台內地字第0970099331號函 
【要旨】
辦理地籍圖重測,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相關通知之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並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內容】
一、查「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到場指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30日。……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為土地法第46條之2及第46條之3所明定。
二、復查「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第1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第2項)。……」、「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第1項)。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第2項)。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為之(第3項)。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第4項)。」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25條第1項及第69條所明定。本件貴府函為坐落○○○○○○○○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依前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貴府自得依同法第22條第2項、第69條第1項、第3項及第25條等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