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第三點所稱債權契約之性質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八九一二號函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第三點所稱債權契約之性質
【內容】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第三點,承買人就所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即再行出售他人所成立之「債權契約」,係指買賣雙方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依雙方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所成立之契約而言。此債權契約亦涵蓋來函所稱之「買賣雙方原始訂定之契約」。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