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再行出售」並未包括先行訂約出售土地,再訂約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再行出售」並未包括先行訂約出售土地,再訂約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台(八九)內地字第八九一二九九三號函 
【要旨】
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所稱之「再行出售」並未包括先行訂約出售土地,再訂約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
【內容】
本部七十八年一月九日台(七八)內地字第六六二Ο一二號函訂頒之「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補充規定」第三點,「本條所稱之『再行出售』,指承買人就所承買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即再行出售他人成立『債權契約』而言」,並未包括先行訂約出售土地,再訂約取得該筆土地之情形,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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