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有顯著差異或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劃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0年3月23日台(90)內地字第9060535號函
【要旨】
地形有顯著差異或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劃定
【內容】
有關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有關「道路」是否建設完竣之認定,仍請依本部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八十八)內地字第八八一五一八八號函辦理;至同條文第三項但書「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劃定之。」之執行,除本部七十八年一月九日台(七十八)內地字第六六一六八Ο號函訂頒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補充規定」第三點規定:「本條第三項所稱『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在尚無細部計畫、都市計畫無街廓或都市計畫街廓顯屬特殊地區之深度,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劃定之。」之情形外,如有其他情形經認定有「顯著差異」或「毗鄰地形特殊」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亦可依上開但書之規定,視實際情形自行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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