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公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不宜類推適用徵收,應依私權處理方式取得所有權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七十七年十二月六日台(七七)內字第三三一七六號函
【要旨】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公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不宜類推適用徵收,應依私權處理方式取得所有權
【內容】
本案對公有土地之私有土地改良物辦理徵收,核與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五條及本院五十二年六月八日台五十二內字第三八Ο五號令規定意旨不符,不宜類推適用:應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循國有財產法第四十四條及省(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相關法條規定,依私權處理方式取得該等私有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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