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辦查欠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分割或合併應有部分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辦查欠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共有土地分割,或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各共有人分割、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在分割、合併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依規定得免申報移轉現值之案件,准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得逕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財政部92/01/14 台財稅字第091045667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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