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於修法後分割價差在公告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再移轉時可調整原地價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於修法後分割價差在公告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再移轉時可調整原地價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陳○○君所有農業用地,經分割後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如何認定一案。說明:二、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89年1月28日生效)後第1次移轉,或依第1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所明定。有關陳○○君所有土地於89年9月經共有土地分割,其分割後取得土地價值之差額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可免提出共有土地分割現值申報,如該土地符合上開條項規定,於分割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財政部90/08/01台財稅字第09004550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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