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調整原地價之適用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釋示函令標題
有關調整原地價之適用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有關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依同條項規定其要件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修正施行後第1次移轉,或依第1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準此,上開條項規定之適用,並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出售土地予法人合於上述條項規定者,仍得依上述規定辦理。(財政部90/12/14台財稅字第090045741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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