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取得土地後1次或分次移轉核算增值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分次取得土地後1次或分次移轉核算增值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分次取得土地所有權,1次或分次移轉時,核算土地增值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所有權後,再將其全部持分一次移轉,應按各次取得之持分及其原地價分別核算。(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就同一宗土地,分次取得後再分次移轉,如經查明確認其移轉之持分係在何時取得及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應以移轉各該持分之原地價認定。至分別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有困難時,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之。(財政部78/03/31台財稅第7800245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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