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賣原按公告現值後改按較低之拍定價核稅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拍賣原按公告現值後改按較低之拍定價核稅再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楊○○君所有土地被拍賣,拍定價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原按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嗣經依86年10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30條第3項規定,按拍定價額重行核稅後,拍定人再移轉第三人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依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為前次拍賣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財政部88/08/13台財稅第8819357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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