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兩人持分共有房地1人購買他方持分並售予另一房地者可適用退稅規定

兩人持分共有房地1人購買他方持分並售予另一房地者可適用退稅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兩人持分共有房地1人購買他方持分並售予另一房地者可適用退稅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2人持分共有房地,其中1人將其單獨所有之另一處房地售與另一持分共有人,並向該共有人購買共有房地之持分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可認屬「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應有土地稅法第35條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9/11台財稅第8505552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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