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宅用地未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增值稅重購時仍得申請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出售自宅用地未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增值稅重購時仍得申請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第1項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亦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上地增值稅,仍有同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說明: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該土地在出售前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得認為已有自用住宅用地之事證,其於兩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得依同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非唯一認定要件,如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查明符合同法第34條第1項(面積要件)(編者註:依96年台財稅字第09604521610號令核示已無面積限制)及第2項(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要件)且合於同法第9條規定者,應准依同法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7/12/01台財稅第7706660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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