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自宅用地相鄰之道路用地併同購入者可合併計算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與自宅用地相鄰之道路用地併同購入者可合併計算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陳○○先生2年內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因新購2筆土地中之1筆,係供道路用地使用,並與另一筆主建物基地相鄰,且隨同移轉,可否准予合併計算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查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上之10公尺以下或以上巷道用地,不論已否登記為「道」地目,隨同建築基地移轉時,檢同有關文件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經本部71/04/06台財稅第32305號函及82/10/07台財稅第820812352號函分別函釋有案,本案陳君承購之土地,其中1筆為道路用地,隨同建築基地移轉,如符合上揭函釋規定,即可併同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準此,該筆道路用地如隨同建築基地移轉,准予併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5/06/15台財稅第850314160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