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部分土地經准予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因土地使用面積增加,應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3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02779號函
【要旨】
一筆部分土地經准予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因土地使用面積增加,應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原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使用面積為3162.15平方公尺,因重新考量建築物結構性、安全性,擬申請土地使用面積增加為9134.47平方公尺,其申辦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仍請貴府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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