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出售農地後於2年內重購可退還已納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分次出售農地後於2年內重購可退還已納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耕農地,分2次移轉登記,而於2年內重購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此2次出售農地價款合併計算如不足支付新購農地地價,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有關退還其出售農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說明:二、查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耕農地,2年內重購同性質土地仍供自耕,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得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稅法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農地是否一次辦理移轉登記或分次辦理移轉登記,並無規定,祇須其符合上項法條規定均可申請退還已繳之土地增值稅。本案××君所有農地分兩次出售,於重購自耕農地時如均未超過兩年期限,且符合上開法條規定者,其2次出售農地地價及已納土地增值稅應可合併計算經扣除後,如不足支付重購農地地價之數額,得就其差額部分1次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69/02/06台財稅第311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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