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出售後另購自耕農地申請退稅時應扣除出租部分

出售後另購自耕農地申請退稅時應扣除出租部分

釋示函令標題
出售後另購自耕農地申請退稅時應扣除出租部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君出售坐落○○號土地,原係自耕之農業用地,惟於70629日申報移轉現值前之69121日起至70530日止,將部分土地出租他人供停車場使用,其出租部分已非屬自耕之農業用地,於出售後另行購買自耕之農業用地,申請就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應僅以未出租純供自耕之農業用地部分出售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限。(財政部71/03/25台財稅第3203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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