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如符規定可申請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出售自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如符規定可申請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此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者,准予適用同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9/10/09台財稅第7906942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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