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年內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退稅時應依申請之資料合併計算
釋示函令標題
於2年內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退稅時應依申請之資料合併計算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黃○○君3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時,應否將出售之3筆土地移轉現值全部併計原出售土地地價,抑或可選擇性併計,核退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本部82/06/22台財稅第820241894號函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應准併計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核退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係針對申請人就其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提出申請時,應准其合併計算適用上開條文規定辦理退稅,並非規定出售與重購多筆土地者,於適用上開規定時均須將多筆土地合併計算。本案仍請依黃君所檢附之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資料辦理。(財政部90/08/14台財稅字第09004541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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