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配偶相互贈與農地適用本法第39條之2第4項釋疑

配偶相互贈與農地適用本法第39條之24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配偶相互贈與農地適用本法第39條之24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配偶相互贈與之農業用地,得否由當事人主張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查本部861120日台財稅第861926494號函略以:「關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同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時,……揆之上開立法意旨,尚無優先適用同法第28條之2之原意。是以,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如同時符合上開2條文之規定時,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參據上述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農業用地,如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同法第39條之24項規定時,亦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至得否申請墊高前次移轉現值後再依同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節,請參照本部9125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669號令辦理。(財政部92/10/15台財稅字第09204538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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