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農地移轉經核准不課稅者如符規定其原地價得調整註記

農地移轉經核准不課稅者如符規定其原地價得調整註記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移轉經核准不課稅者如符規定其原地價得調整註記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89128日修正公布生效後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經認定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平均地權條例第45條)第4項所定,於該修正公布生效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其土地卡及地價冊中之原地價,得依上述條項規定調整註記。(財政部91/02/05台財稅字第091045066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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