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農地移轉不課稅經分割合併再移轉後農地農用證明被撤銷補稅時如符規定可調整原地價

農地移轉不課稅經分割合併再移轉後農地農用證明被撤銷補稅時如符規定可調整原地價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移轉不課稅經分割合併再移轉後農地農用證明被撤銷補稅時如符規定可調整原地價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黃○○君移轉所有坐落○○地號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辦竣移轉登記,嗣經數次分割、合併再移轉其中數筆土地後,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農業機關撤銷,應如何補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次查在稅捐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明文規定。本案黃○○君於8947日申報移轉所有旨揭土地與張○○君,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且辦竣移轉登記,嗣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農業機關撤銷,是以,該土地於移轉時,顯已不符合上述土地稅法所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該原依上述規定核定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補徵。上述補徵,亦屬土地稅法第39條之24項規定「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原地價之認定,自宜本於職權審查該土地是否符合該條第4項規定要件,據以辦理。(財政部91/04/02台財稅字第0910452227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