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申請以房地抵繳稅費未獲准前其執行及新增稅費之處理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納稅人申請以房地抵繳稅費未獲准前其執行及新增稅費之處理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案件,於未獲核准前,其欠稅費可否逕依稅捐稽徵法移送執行,又新增之未繳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費,應如何處理一案。說明:二、按「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分別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稅捐稽徵機關處理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聯繫作業要點規定(編者註:詳見本作業要點第2點至第5點)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同時抵繳其他稅費之案件,該經申請同時抵繳之欠稅費,於未獲核准抵繳前,除有將屆徵收期限之虞,應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並請其延緩執行外,其既經申請同時抵繳,自宜循抵繳程序辦理;惟如嗣後未經核准同時抵繳者,應依一般移轉案件之查欠作業程序辦理。至於新增之欠稅費,應可比照前述規定辦理。三、各地區國稅局接獲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並同時抵繳其他稅費之案件,倘經查明該抵繳之土地或房屋尚不足清償稅捐處原通知及新增之稅費者,僅就足額清償部分核准其同時抵繳;該未同時抵繳之其他稅費,於函復納稅義務人時,應副知該管稅捐處依一般移轉案件之查欠作業程序辦理。(財政部94/05/18台財稅字第094045342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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