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罰鍰不屬本法第51條規定「所欠稅款」之範圍

罰鍰不屬本法第51條規定「所欠稅款」之範圍

釋示函令標題
罰鍰不屬本法第51條規定「所欠稅款」之範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所處之罰鍰,並不包括在同法第51條規定之「所欠稅款」範圍內。(財政部78/11/21台財稅第78037370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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