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優先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增值稅優先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明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編者註:現行法已修正)而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為:「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優先受清償之權。」僅優先於一切債權,並未包括抵押權在內。因此,兩者在適用上,仍應以稅捐稽徵法規定之土地增值稅最為優先。(財政部73/10/11台財稅第611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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