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典土地應預繳之增值稅亦有減半徵收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設典土地應預繳之增值稅亦有減半徵收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依法應預繳之土地增值稅,應有91年1月30日公布修正土地稅法第33條第2項減徵50%規定之適用;嗣後典權人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取得典物所有權時,稽徵機關亦無需對出典人補徵該減半徵收稅額之差額。(財政部91/10/28台財稅字第091045667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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