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分配取得之土地移轉其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重劃分配取得之土地移轉其持有期間起算點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前段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重劃分配土地既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其持有土地期間之起算時點,依本部94年3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7050號令意旨,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取得時點為準。惟如其取得所有權之時點在原規定地價之前者,以原規定地價之日起算。(財政部94/08/01台財稅字第094045547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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