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內供道路、廢棄物處理等使用之國有土地徵免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加工出口區內供道路、廢棄物處理等使用之國有土地徵免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查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為土地稅法第20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而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依同規則第四條規定,係指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本案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管有坐落○○地號等55筆國有土地,既經查明為加工出口區內承租廠商運輸、行走之道路、員工育樂中心及廢棄物處理場等用途,且以上設施在圍牆內,係供承租之廠商使用,應不符上揭土地稅減免規則第4條供公眾使用土地之規定,自無上揭法條免稅規定之適用。惟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國有土地除放租有收益及該法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本案國有土地如經查明符合上開規定,仍得免徵地價稅。(財政部88/02/06台財稅第8800570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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