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土地於分配公告確定後繼承再移轉時不得扣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
釋示函令標題
重劃區土地於分配公告確定後繼承再移轉時不得扣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財政部87/05/07台財稅第870276184號函)
附件:內政部87/04/23台(87)內地字第8781715號函
本案經研商獲致結論:「(一)查平均地權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前項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減去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依該規定,土地移轉時,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之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應為移轉時之土地所有權人所支付者。而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該繼承人並非支付改良土地費用(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又同條例第36條第1項但書及第38條第2項後段規定『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徵土地增值稅。』及『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原土地所有權人(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致土地價值上漲之數額及其他土地之自然增值,均已於繼承時不徵土地增值稅,並於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無由再於土地漲價總數中扣除重劃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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