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免稅條文增訂前已變更為非農地其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於免稅條文增訂前已變更為非農地其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嗣後變更為「港埠專用區」,其於繼承或贈與時,准依行政院83/11/28台83財字第44533號函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說明:二、本案系爭土地,依交通部89/09/22交航89字第009698號函之「台中港區工業專用區土地Ⅱ稅賦問題」協調會議紀錄,認符合行政院83/11/28台83財字第44533號函規定要件,則其於繼承、贈與移轉時應有上開院函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並對本函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有其適用。三、另土地增值稅部分,因其農業用地免稅規定,係於72年8月1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所增訂,故上揭行政院函之適用,應以移轉土地於72年8月3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日後,仍符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範疇之農業用地,嗣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始有其適用,前經本部86/10/22台財稅第861922200號函釋有案。本案系爭土地於60年間既經變更為港埠用地(非農業用地),其於72年8月3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日後非屬農業用地,故於移轉時並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之適用。(編者註:本函係適用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前之案件)(財政部91/05/21台財稅字第09104530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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