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於免稅條文增訂前已變更為非農地其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於免稅條文增訂前已變更為非農地其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於免稅條文增訂前已變更為非農地其移轉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規劃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嗣後變更為「港埠專用區」,其於繼承或贈與時,准依行政院83/11/2883財字第44533號函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說明:二、本案系爭土地,依交通部89/09/22交航89字第009698號函之「台中港區工業專用區土地稅賦問題」協調會議紀錄,認符合行政院83/11/2883財字第44533號函規定要件,則其於繼承、贈與移轉時應有上開院函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並對本函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有其適用。三、另土地增值稅部分,因其農業用地免稅規定,係於7281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所增訂,故上揭行政院函之適用,應以移轉土地於7283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日後,仍符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範疇之農業用地,嗣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始有其適用,前經本部86/10/22台財稅第861922200號函釋有案。本案系爭土地於60年間既經變更為港埠用地(非農業用地),其於7283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日後非屬農業用地,故於移轉時並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1項規定之適用。(編者註:本函係適用於891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前之案件)(財政部91/05/21台財稅字第0910453054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