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國有土地被占用在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免稅

國有土地被占用在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免稅

釋函標題:
國有土地被占用在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免稅
釋函內容:
主旨:本部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土地被占用,經法院判決占用人應支付使用補償金,在該局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應否課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規定意旨,被占用之國有土地在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尚無實質收益,應免徵地價稅;惟於實際收取該補償金時,應依本部75917日台財稅第7567669號函規定補徵其地價稅。又其核課期間,參照本部72128日台財稅第38726號函及901225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436號函規定,應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即自實際收取補償金時起算。(財政部93/07/05台財稅字第09304530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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