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被占用在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免稅
釋函標題:
國有土地被占用在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免稅
釋函內容:
主旨:本部國有財產局經管之國有土地被占用,經法院判決占用人應支付使用補償金,在該局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應否課徵地價稅一案。說明:二、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4條第2項第3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規定意旨,被占用之國有土地在未實際收取使用補償金前,尚無實質收益,應免徵地價稅;惟於實際收取該補償金時,應依本部75年9月17日台財稅第7567669號函規定補徵其地價稅。又其核課期間,參照本部72年12月8日台財稅第38726號函及90年12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436號函規定,應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即自實際收取補償金時起算。(財政部93/07/05台財稅字第0930453018號函)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