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基金投資之不動產出售時不得免徵增值稅
釋函標題:
勞保基金投資之不動產出售時不得免徵增值稅
釋函內容:
主旨:勞保基金及準備金投資不動產,除租賃所得,可免納所得稅外;其因移轉或取得所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不得免徵。說明: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3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運用基金及準備金免稅範圍,係以其運用所生利益為限,契稅及土地增值稅仍應依法繳納。(財政部64/11/28台財稅第384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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