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郵政公司租用房地供郵局使用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
釋函標題:
臺灣郵政公司租用房地供郵局使用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
釋函內容:
按「中華郵政公司(編者註:現已更名為臺灣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中華郵政公司……供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免納一切稅捐。」「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及該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於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免納一切稅捐。」分別為郵政法第9條第1項、簡易人壽保險法第30條及郵政儲金匯兌法第8條所規定,另依郵政法第4條第5款規定:「郵政公用物:指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該郵政公用物雖未明定須否為中華郵政公司本身所有,惟查上開3條文免稅之立法原意,在於中華郵政公司於郵政改制後,仍維持100%之國營公司,盈餘應解繳國庫,其負有社會責任及政策性任務,為降低其經營成本,而對於郵遞業務、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及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等繼續維持免稅,並無擴大其免徵房屋稅或地價稅之範圍。又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及土地稅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房屋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準此,私人所有之房屋及土地,出租中華郵政公司供作郵局使用,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徵收,該公司並非納稅義務人,應無前揭郵政法等3法相關法條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3/07/07台財稅字第09304525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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