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用地以地上權方式供捷運使用於移轉時徵免土增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交通用地以地上權方式供捷運使用於移轉時徵免土增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納稅義務人林君等2人,申報移轉其所有經都市計畫劃定為交通用地,目前仍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供捷運系統使用之土地,於移轉時可否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本案經轉據內政部函(編者註:內政部93年11月30日內授營都字第0930013226號函)復以:「查都市計畫書規定應採『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捷運用地』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乙案,前經本部營建署以92年12月30日營署都字第0922920453號函復台北縣政府在案。……」而上述內政部營建署92年12月30日函略以,查已取得或非留供各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仍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內政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已有明釋,捷運設施如已以聯合開發方式取得使用權,並開闢完成,即符合上開規定。(財政部94/02/04台財稅字第093047933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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