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重劃土地超額分配部分可適用減徵增值稅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出售重劃土地超額分配部分可適用減徵增值稅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重劃土地超額分配部分,於出售時,應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為第4項)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20%(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40%)。說明:二、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規定,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本案重劃土地超額分配部分,依上開規定既視為其原有之土地,於出售時,應可視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財政部68/11/08台財稅第375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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