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基金會更名為慈善基金會以前受贈之土地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文教基金會更名為慈善基金會以前受贈之土地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關於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嗣後變更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福利慈善基金會,得否就其原受贈土地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平均地權條例第35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9/08/04台(89)內地字第8973304號函略以:「經查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係於88年10月變更法人名稱為財團法人○○福利慈善基金會,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其受贈土地自得於法人變更登記後,適用前揭條文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該基金會法人變更登記前非屬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其受贈土地自無前開條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本部同意上述內政部意見。本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受贈系爭土地,據報原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發現該處分係屬違法,原處分機關固應依規定更正或撤銷原處分,惟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如為授益處分,其撤銷應斟酌善意無過失之受處分人之信賴利益,此乃行政法上公認之原則。故本案於補徵原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參照本部82/12/30台財稅第821504767號函釋規定,審酌當事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財政部89/09/01台財稅第089045622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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