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農場購置或交換之新增耕地免徵田賦五年
釋函標題:
家庭農場購置或交換之新增耕地免徵田賦五年
釋函內容:
主旨:關於家庭農場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交換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28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1條)規定,減免新增耕地田賦5年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說明:二、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4農企字第56135號函惠示意見,茲分別核復如下:(一)納稅義務人新增耕地後,將部分原有耕地出售,其新增耕地仍得繼續免徵田賦至5年。(二)納稅義務人本無耕地,經分割繼承取得兩筆耕地,後又新購耕地,若其在新購耕地之日或以前,已出售其中一筆,應以未出售之一筆為原有耕地,與新增耕地合併計算有無超過5公頃。(三)納稅義務人將新增耕地出售,其原已免徵之田賦不再追繳。(財政部74/09/11台財稅第218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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