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土地重劃買賣諮詢☆所有權人於售地後辦竣登記前死亡者可由取得該土地之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現值申報

所有權人於售地後辦竣登記前死亡者可由取得該土地之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所有權人於售地後辦竣登記前死亡者可由取得該土地之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現值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喬李○○女士出售土地,已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未辦竣移轉登記前死亡,其繼承人分割遺產後,可否由辦竣遺產分割登記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繼承人喬○○會同承買人申請撤銷原移轉現值申報,又其應退土地增值稅款可否由喬○○一人受領一案。說明:二、查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本案土地於申請撤銷申報時既已辦竣遺產分割登記,其公同共有之關係已消滅,應可由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之繼承人喬○○會同承買人申請撤銷申報;至其應退土地增值稅款可否由喬○○一人受領一節,按已繳納之稅款如擬退還,本應退還予原納稅人,若納稅人死亡,該未退稅捐即成遺產債權,當被繼承人同時遺有土地及應退之土地增值稅時,由於土地及債權並非必然需由同一人繼承,故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就債權之歸屬並未明定,則該項債權如何分割尚有協調空間,是不宜逕以繼承人之一為退還稅款對象,以免滋生爭議。(財政部90/11/08台財稅字第09004568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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