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經都市計畫變更使用分區於細部計畫完成前移轉者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之適用。(編者註:本函係適用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前之案件)(財政部83/11/29台財稅第830625682號函)
附件:行政院83/11/28台財字第44533號函
主旨:所報關於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者,其於移轉或繼承時,是否免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一案,請照核復事項辦理。核復事項: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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