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宿舍實際供勞工或攜眷居住之土地部分准按特別稅率計徵
釋示函令標題
勞工宿舍實際供勞工或攜眷居住之土地部分准按特別稅率計徵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項規定,所稱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指興建之目的專供勞工居住之用。又依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建築完成之日起未供勞工宿舍使用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準此,本案○○電力公司所有前揭土地興建勞工宿舍,其第4層已空置數年,其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應不得適用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惟同址第3層一戶已供勞工宿舍使用,不論該一戶之勞工宿舍供勞工本人或勞工攜眷居住,可就該層一戶之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准按千分之二特別稅率計徵地價稅。(財政部83/09/24台財稅第8316114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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