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典權之土地出售其預繳之增值稅可於本次移轉扣抵
釋示函令標題
設定典權之土地出售其預繳之增值稅可於本次移轉扣抵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設定典權之土地,在典權存續期間,出典人將土地出售予他人(非典權人)其已預繳之土地增值稅,可在本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內扣抵。說明:二、土地出典後,所有權人已預繳土地增值稅,其於典權存續期間,將該出典之土地出售他人(非典權人)而申報移轉現值,如其典權仍然存在,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以該土地申報移轉時之公告現值減去同法第31條規定之扣減項目,乘以同法第33條規定之稅率,計出本次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再減除出典時已預繳之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為其應繳之土地增值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檢同出典時預繳之土地增值稅單,同時申請無息扣抵。(財政部72/05/09台財稅第332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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