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告現值申報後權利人再以超過價格申報之處理
釋示函令標題
以公告現值申報後權利人再以超過價格申報之處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承購土地實際價格縱係超過該土地移轉時之公告現值,惟既經納稅義務人及權利人共同以公告現值申報移轉現值,稽徵機關自應據以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至權利人事後請求納稅義務人以「實際買賣價格」為申報移轉現值,更正原已申報之移轉現值為納稅義務人拒絕時,此為雙方之約定事項,稅法尚無強制之規定。(財政部67/05/10台財稅第330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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