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房屋與基地地號不符爰以交換方式換回自宅用地可適用退稅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購置房屋與基地地號不符爰以交換方式換回自宅用地可適用退稅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王○○君以交換方式取得之自用住宅用地,可否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本案據報王○○君於81年6月15日訂約購買土地,嗣後發現該已完成登記之土地地號與地上房屋所坐落之基地不符,乃以交換方式換回現有自用住宅用地。究其實情,王君乃係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准以其交換取得之土地地價作為新購土地地價,適用前揭退還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財政部84/03/07台財稅第8416108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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