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合併後公司被收購原記存之土增稅准予移轉一併記存於收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

合併後公司被收購原記存之土增稅准予移轉一併記存於收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

釋示函令標題
合併後公司被收購原記存之土增稅准予移轉一併記存於收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一、公司因合併而移轉之土地,經依法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後,因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被收購而再行移轉,該收購如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並於收購契約中載明收購公司承受該土地原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且依據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6條規定完成登記者,依據企業併購法第2條規定,應可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有關土地增值稅記存之規定,亦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准予移轉一併記存於收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俟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該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惟公司如非依法進行收購,而有違法逃避繳納稅捐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該次土地移轉無上開企業併購法第34條記存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外,原合併准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亦應依法追繳、受償。二、前述申請一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由收購後承受土地之公司一併檢附承諾書,承諾繳納該移轉土地歷次合併、分割累積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以杜事後爭議。(財政部93/03/08台財稅字第0930450123號令)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專業諮詢服務內容: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重劃區土地買賣、土地重劃買賣、畸零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買賣、日據繼承土地登記、土地疑難雜症處理、土地繼承人查訪、土地困難案件辦理、地籍清理繼承人查找、自辦市地重劃諮詢、區段徵收範圍土地買賣、耕地三七五租約諮詢、可送出容積土地買賣、公共設施保留道路用地買賣、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共有人眾多整合買賣、預告登記土地排除、地籍總歸戶查詢
專營土地買賣區域:
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新泰塭仔圳機場捷運A7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八里台北港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北北桃公共設施保留地板橋江子翠重劃區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