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地上房屋為樓房或經拆除改建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

地上房屋為樓房或經拆除改建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

釋函標題:
地上房屋為樓房或經拆除改建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
釋函內容:
關於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認定乙案,經本部邀請內政部等有關單位多次研商,獲得會商結論如下:
一、地上房屋為樓房時:房屋不分是否分層編訂門牌或分層登記,土地為1人所有或持分共有,其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
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共有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之認定:(一)經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9條)認定之1處自用住宅用地,如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共有,於課徵地價稅時,以其共同持有土地面積合計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之面積為限。(二)上項土地移轉時,其各共有人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規定,仍可分別按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均以1次為限。
三、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時:(一)改建前合於自用住宅用地,其在新建房屋尚在施工未領到(編者註:現改為核發)使用執照前移轉者,准按特別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二)上項土地如在新建房屋已核發使用執照移轉者,應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適用特別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四、毗鄰房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兩棟平房或樓房相鄰,其所有權人同屬一人,為適應自用住宅之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時,准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財政部67/06/30台財稅第342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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